□ 总则
为了保持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效率,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考勤
第一条
公司正常作息时间为:
上午工作:8:00 ~11:30
午 休:11:30 ~12:30
下午工作:12:30~17:00
第二条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为40小时,每周工作日5天,周六和周日休息;特殊岗位或工作需要,上班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员工实行微机打卡考勤。上、下班只允许本人在微机上考勤打卡,他人不得替代。
第四条 各部门设兼职考勤员,于每月1日统计本部门上月考勤情况,填写《部门员工考勤表》,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至总经理工作部考勤员处。
第五条. 公司实行打卡制度,对于当天须到市内因公办事的员工,须到公司打卡签到后,才可以外出办理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因加班第二天不能正常打卡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报总经理工作部考勤员处备案。
第六条 未经批准,员工上班打卡迟于30分钟内为迟到,超过30分钟为旷工半天;员工下班提前打卡视为旷工半天。
第七条 员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扣款20元;旷工一天按其日工资额两倍处罚,连续5天或一年内累计10天旷工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视为违约,按合同规定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八条 员工每发生一次替他人打卡,打卡人和被代理打卡人均按其日工资额两倍处罚。
第九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扣款20元。
□
休假
第十条 员工享有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假的权利,每周休息2天,元旦休息1天,春节休息3天,劳动节休息3天,国庆节休息3天。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按公司的临时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在2天以内的(含2天),由部门经理批准;员工请假3至7天(含7天),由部门经理签字,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请假7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请假直接向其主管领导请假,
第十三条 事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离开工作岗位,应请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奖金停发。每季度事假超过10天,取消一次上调工资的机会。
第十四条 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应请病假,办理病假手续时,同时出示区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
(二)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根据员工为公司服务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1
、公司正式聘任6个月以上者,病假期间,奖金停发,工资发放执行以下标准:
(1)请假第一个月,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
(2)请假第二、三个月,按本人工资的30%发放。
(3)请假超过三个月的,视为待岗,停发工资。
2
、公司正式聘任6个月以下者,工资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3
、员工在试用期内请病假,病假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并延长试用期予以补充。
第十五条 工伤
(一)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应及时办理工伤报告手续,并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有关部门确认,准工伤假。
(二)因工负伤,伤愈复发,经有关部门鉴定,确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对待。
(三)工伤期间工资照发,奖金停发。
第十六条 婚假
(一)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可请婚假3天,公司员工达到晚婚年龄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享受婚假14天(包括法定休假日)。子女结婚享受两天婚假(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二)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停发,到外地配偶处结婚或旅行结婚,路费不予报销。
(三)婚假不能分期使用。
第十七条 产假
(一)公司女员工生育可请假90天,死产给假56天。根据医务部门的诊断证明,怀孕职工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4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产假均包括法定休假日,且不能分期使用。
(二)公司正式聘任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工资照发,奖金停发。公司正式聘任6个月以下(含6个月)者,工资减半发放,奖金停发。员工试用期不享受此待遇。
(三)配偶分娩,准3天假,假期工资照发,奖金停发。
(四)本条规定适合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程序、遵守国家的生育政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哺乳假
(一)
公司女员工
遵守国家的生育政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子女未满8个月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含路程时间)。哺乳时间可根据具体工作性质且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与主管领导确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哺乳时间,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二)
本条规定适合公司正式聘任8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女员工哺乳期时间视为工作,工资奖金正常发放。
第十九条 丧假
(一)员工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死亡,市内可请丧假3天;本省外地可请丧假5天;外省可请丧假7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市内可请丧假2天;本省外地可请丧假4天;外省可请丧假6天。
(二)假期工资照发,路费不予报销。
(三)丧假不能分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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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监督执行,总经理工作部拥有解释权。
拟制:
XX
审核:
XX
批准:
XX